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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医学职业技术学院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1-06-17 浏览次数:48828 次

武汉大学医学职业技术学院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武大医职函〔202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公费医疗管理,根据武大后字【2004】6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及对象为学院编制内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

下列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未经学院批准的离岗人员;被外单位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离、退休后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的病、伤人员。

第二条  教职工因病可在定点对口医院(即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中南医院、口腔医院,中部战区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就诊,凭病历、处方或药品打印明细单按规定比例报销医药费。

第三条  教职工医疗待遇

(一)在职人员在对口医院就诊,门诊按70%报销,住院按80%报销。

(二)退休人员在对口医院就诊,门诊按75%报销,住院按85%报销。

(三)离休干部在对口医院就诊,除一次性医疗器具外,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卫生厅(88)鄂财文字第180号文件规定,100元以上的医疗检查费个人负担5%,特殊医疗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

(四)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非对口医院就诊,门诊、住院均按60%报销。特殊病种经学院批准可转本市专长、专科医院,并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因病特殊需转外地冶疗的,应由对口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学院批准同意,方可转外地治疗,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不含交通费、住宿费、陪伴费)。

(五)因公出差、异地探亲期间在当地公有制非营利性医疗单位急诊就医或住院,应及时告知学院有关部门,凭急诊病历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急诊医疗费,慢性病一律不报销。离、退休人员异地随子女居住,经学院批准,可在当地选定一所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六)因公(含见义勇为者)负伤,经公安或劳动人事部门认定后,伤残部位疾病就诊和复发就诊,享受免费医疗。

(七)学院一律不借支或垫支医药费。

第四条  因病情需要进行CT、ECT、磁共振检查,色彩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医用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用设备、ν刀、X刀、等费用较高的项目,报销需提供检查结果。进行ν刀、X刀治疗、CT、磁共振检查、器官移植按70%报销(根据鄂公医办[1992]2号文件离休按95%报销);所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安装人工器官,按国产价的70%报销(无国产价格,按人工器官价格的50%报销)。

因病入住高干病房,必须严格按标准(正高职、副厅级以上干部)执行。不符合条件而情况特殊需入住高干病房的,须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只按普通病房标准享受公费医疗,超过费用自理。

第五条  下列项目的费用不得在公费医疗中列支,应由个人自理:

(一)公费医疗、医疗保障规定以外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审批的外购药品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77]卫计字637号文件规定的中草药品中不论单方或复方的自费药品。

(二)非普通病房床位费超出部分、挂号费、出诊费、加急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急诊交通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产妇卫生费、婴儿费、保温箱费、押瓶费、消毒药品费、中药煎药费(包括引子费)、高危物品处置费、洗澡费、病房空调\电视\冰箱\微波炉使用费、电话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咨询费、气功费、优质优价费(包括患者点名手术、检查和医疗所发生的费用)、预防药品、防疫接种费及各类人员出国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三)因生理缺陷引起的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引起的医疗费。

(五)各种非功能性整容、镶牙、近视矫治、矫形健美手术和治疗处置、器具使用、医药费、各种磁疗用品费以及各类会议的医疗费。

(六)各种健康检查(婚前、游泳、出境、驾驶执照等)费。未经单位批准,自行在社会医疗机构或私人诊所诊治、疗养和康复治疗时产生的医药费用。

(七)因自杀、打架斗殴、吸毒、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廉政纪律和学院有关规定所患疾病的检查、治疗、药品及鉴定费。

(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支出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学院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审核报销,病历记载、处方或药品打印明细单与医药费收据不符合不予报销。教职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审核

第七条  公费医疗待遇只限教职工本人享受。如发现冒名使用者,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罚,并给予停止享受公费医疗半年的处罚。

第八条  成立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医疗经费的使用,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顶。由党政办负责全院公费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起执行,原武大医职院字[20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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