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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次数:9032 次

武汉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武汉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业务的管理,保护系统使用单位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使校园一卡通工作有章可循,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中的子系统,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等功能,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

第三条  校园卡为非接触式IC卡,是“校园一卡通”系统专用设备上使用的介质。学校校园卡主要有卡片式和中近距离无线通信的手机智能式卡二种。

第四条  学校在建项目,凡涉及校务管理、身份验证或收费等事项,应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不得重复发卡。

第五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校园卡卡务管理、资金结算、信息服务及相关设备管理。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

第六条  校园卡分职工卡、学生卡、临时卡和消费卡四类。

第七条  职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为实名制卡,具有身份识别、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等功能。持卡人具有的使用功能,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规定决定。持卡人须根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办法使用校园卡。

第八条  职工卡发放对象为本校在编在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效期为在校时间。

第九条  学生卡的发放对象为学校各类学生,有效期为学制时间或在校时间。

第十条  临时卡的使用对象为来校从事访问、交流、讲学、作业等短期工作的临时人员,有效期为在校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消费卡发放对象为仅需商务消费的人员。

第十二条  使用校园卡消费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能透支,不计利息,不能提前取款。

第十三条  所有校园卡合法持有人都视为承认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当使用校园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一经发现,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未经授权或未获批准,校内任何部门无权没收、质押校园卡。

第十五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卡管理中心联系。拾获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一经查实,情节较轻、尚不够依法处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校园卡卡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卡在新生入学前由校园卡管理中心集体办理,统一制卡。新生的信息资料及数码照片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指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地提供给校园卡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因故未能集中办卡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回乡证、台胞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薄,下同),经职能部门审批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现场办理。

第十九条  居住和生活在校内的职工家属,凭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可办理实名制消费卡。

第二十条  解冻、补卡、换卡和注销校园卡,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持持卡人有效证件和被委托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变更所属单位,校园卡管理中心依据职能部门通知,在系统内调整部门,不需更换校园卡。如持卡人需要更换,则须承担换卡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职工卡、学生卡、临时卡和实名制消费卡遗失后,应及时挂失,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挂失后,可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新卡。补办时需交纳制卡的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丢失、污损、毁坏造成无法使用,可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换卡。换卡时须交纳新卡的工本费。换卡后,原卡自动作废。

第二十五条  所有持卡人离校时应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毕业生离校由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安排统一在系统中办理身份注销手续,但保留校园卡的商务消费功能到当年12月。

第二十六条  有效期已到的校园卡,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本人需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第二十七条  对已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的持卡人,如需要再使用校园卡,应按新开户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商务消费系统设有 “两密一限”功能,即“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消费限额” 保护措施。持卡人初始密码由校园卡系统提供。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电子钱包充值方式有现金充值、自助充值和自动充值。采用自助充值,需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和中国银行借记卡一一对应逻辑关系;采用自动充值方式,持卡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中国银行签署《武汉大学校园卡自动转账业务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使用校园卡管理中心提供的圈存机、网站及语音电话等自助设备,完成修改密码、修改消费限额、挂失解挂、余额查询、转账等业务。

 

第四章  商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准使用校园卡消费系统终端设备收取消费款,并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均为校园一卡通商户。

第三十二条  商户划分为三种类型:学校收费户、部门收费户、经营商户。

1. 学校收费户:包括校园卡管理中心收取补卡工本费开立的账户。

2. 部门收费户:包括图书馆、网络中心、校医院、体育部等学校服务部门面向用户收取费用开立的账户。

3. 经营商户:主要是各经营单位或个人开立的账户,包括各食堂、餐馆、水房、商场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校内经营户均可向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成为校园一卡通的商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收费和经营结算业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费户和部门收费户的收入,按学校规定转入财务部统一核算管理;经营商户的经营收入,由校园卡管理中心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商户账上。

第三十五条  各商户账户销户手续应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业务终结后一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

 

第五章  收费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的工本费用的管理

1. 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和学校人事部确定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第一张校园卡工本费由学校承担。

2. 其他人员申请办理校园卡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3. 校园卡遗失或损坏补办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4. 因短期在学校生活,需要租用消费卡,每卡收取押金20元,退卡时退还押金。消费卡遗失或损坏不予办理退卡手续。

第三十七条  校园卡的工本费和手续费收入,全额上交学校。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时清算校园卡账户剩余资金。

第三十九条  超过有效期限3个月未办理销户手续的校园卡,校园卡管理中心将予以销户。实名制的校园卡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卡中余额。

第四十条  各类办班所借消费卡,归还时没有使用的消费卡余额退还办班单位的账户中,使用过的消费卡余额上交学校财务。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良性运行,合理配置系统资源,对所有使用终端设备的用户(商户)按运营成本收取系统使用管理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章 专用设备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由服务器、工作站、网关机、交换机、圈存机、消费POS机、读卡器、UPS电源等设备及相关的校园网和专用线路组成的校园消费结算和身份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校内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各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外来商户自行购置的设备,由商户自己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未经校园卡管理中心许可,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商户领导人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自己承担,校园卡管理中心还将对商户单位处以经济损失总额100%的罚款,罚款上缴学校。

第四十五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安排指定人员,每周对工作场所内的设备、数据线以及电源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校园卡管理中心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严禁未经批准导入来自其他部门的数据。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校园一卡通系统。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服务质量的行为进行投诉。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校园卡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对不符账务的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第五十条  持卡人有义务配合校园卡管理中心对其账户出现异常进行的调查。

第五十一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和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细则,指导协助校园卡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