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部门日常工作办公文件资料由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2、学院与外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合同等须由院长签字或由院长授权委托人签字方可加盖印章。
3、凡涉及学院出资、房产等资料盖章,须经院长审批后由相关部门办理。
4、毕业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加盖院章分别归口教学办、学工办、招就办等相关部门审核办理。
5、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人员归口招就办审核,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留学、探亲、旅游等人员归口党政办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
6、职工的有关证明材料需盖院章者,须经党政办或相关部门审核,特殊情况须院长审批。
7、学生有关证明材料需盖院章的,须经学工办或相关部门审核,特殊情况须分管领导审批。
8、学院钢印由学工办代管,仅用于学生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