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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电子邮箱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次数:21758 次

武汉大学电子邮箱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需要,规范电子邮件系统使用与管理,保证其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信息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电子邮件系统是基于学校信息化平台的一项基本应用系统,为全体在校师生免费提供电子邮件服务,不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条 武汉大学电子邮件系统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系统之一,与全校信息化平台统一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邮箱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利用学校邮箱传递涉密信息和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信息。

第四条 武汉大学电子邮件系统的日常管理由武汉大学信息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邮箱类型

第五条 武汉大学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方式管理。邮箱用户分为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两类,其中个人用户为在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单位用户要求申请开通、专号专用、专人负责。

第六条 个人邮箱用户的开通和维护由信息中心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威数据,如教职工在职在岗数据、各类学生的在校在籍数据等,自动在后台进行相关的管理和调整。个别数据不准确的用户,可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维护邮箱或电话进行单独处理。

第七条 单位邮箱用户的开通通过信息门户线上申请或纸质申请方式皆可,手续合规经备案后由信息中心开通。

第八条 个人邮箱用户对应的主账号为人事号或学号,单位邮箱对应的主账号为二级单位编码加序号。个人邮箱和单位邮箱均可设置一个别名,别名由用户根据个人喜好自己命名,命名规则为字母开头的字母数字串,但不能与其它已有用户邮箱重名。

第三章 邮箱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武汉大学电子邮箱是运行在互联网上的通用邮箱,无论因公或因私使用,均必须遵守国家各种政策法规,并与用户的真实身份相适宜。邮箱账号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将本人账号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账号。

第十条 首次使用邮箱时应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密码应足够长足够复杂,用字母、数字及其他合法符号组合而成。同时,用户还应定期更新密码并妥善保管。如遗忘密码,可通过在信息门户关联个人手机号后,通过手机短信找回密码;也可以通过给技术支持邮箱发送说明邮件找回密码。

第十一条 邮箱的容量具有一定的限制,用户应尽量下载保存重要的邮件内容。垃圾邮件和已删除邮件,在服务器上一般只会保存一周左右。用户应正确设置和维护反垃圾邮件规则,避免忽略了被系统误认为是垃圾邮件的正常邮件。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为开展管理业务或科研业务工作而临时或长期开通、向社会或特定群体公布的公共邮箱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收发与管理。如废弃,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予以注销,避免因长期缺少正常维护而被盗用或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邮箱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邮箱用户对自己的邮箱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以该邮箱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十四条 邮箱用户有责任及时向信息中心举报邮箱被滥用或盗用情况,报告系统安全漏洞或其他任何不正常状况。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以及长时间不登录的用户,将会为被系统自动锁定。用户需提供合法证件信息,核验身份并采取整改措施后方可解锁。

第十五条 邮箱用户应自觉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学校邮箱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自觉维护学校邮箱的严肃性。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学校邮箱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涉密或内部敏感资料的;具有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资料的;进行商业活动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 邮箱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邮箱用户的个人资料,严禁私开用户邮箱,严禁私自查阅用户邮件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应采取技术措施对电子邮件系统所收发的各类邮件进行数据备份,除用于系统恢复外,可根据国家安全机构、公安、保密部门的要求,配合进行系统安全管理和分析问题、查找原因、追查责任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终止其使用邮箱的权限,进行内部通报;触犯相关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武汉大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