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06】6号
为了进一步激发我院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我院教科研水平,促进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教科研管理及奖励办法。
一、教科研管理
(一)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教科研工作的管理。委员会职能如下:
1.负责提出院级课题研究方向。
2.对课题申请人申报的院级课题进行审核、论证,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对有一个以上申报人的研究课题,要根据各方提出的申报材料,选出研究目标明确,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的一方,择优立项。
3.负责对科研课题进行阶段性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院级课题,应对项目进行及时调整或取消。
(1)对于一些进展不大或因某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进行的课题;
(2)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发现发展前景不明或研究能力明显不足者;
(3)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项目;
(4)运作过程中有挪用科研经费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
4.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负责组织科研课题的鉴定结题工作。
6.负责对教科研成果奖励的审核,负责全院教科研资料及教科研成果的归档和管理。
7.接受关于科研工作的咨询。
(二)参加学术会议及外投学术论文的管理
1.凡我院在册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大会交流论文的第一作者。学会理事、秘书长必须有正式邀请函,否则不予支持。
(2)在册职工每年可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或省内学术会议一次,担任各学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职务者可参加两次,其中一次必须有第一作者的交流论文。
(3)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者由个人提出申请,由相关领导会签批准。参加在境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报销标准同国内学术会议。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大会发言,会务费报销,差旅费报销60%;会议展版,会务费不报销,差旅费报销40%。同篇论文可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各一次。
(4)凡符合以上规定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条件者,若参加同一会议人员在二人以上,则根据论文质量、学会兼职、技术职称和近年参加学术会议次数综合考虑原则上选派一人参加。
2.参加境内学术,会议差旅费及会务费自付15%(补助在外)。
3.凡参加省内学术会议人员,持会议通知先经主管科长签批,后经主管院长审批,所需费用由各科室预算开支。参加省外学术会议除上述手续外,必须经院长审批。未经同意者一律不报销相关费用。
4.参加学会的个人会费由本人自理。
5.凡非正规学术机构组织的会议,或假借学术会议之名组织旅游、考察或以赢利为目的的会议形式,一律不派员参加。
(三)科研课题的管理
1.学院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及个人多渠道多途径争取科研项目。院级立项科研项目由院学术
委员会提出研究方向,在此基础上,课题主持人提出课题立项申请和申报方案,并提出经费预算。课题主持人亦可自行确定研究方向并拿出方案,院学术委员会接受申报材料后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是否同意立项。
2.科研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如项目组人员组成、科研经费开支和项目实施及管理。
3.建立科研项目阶段检查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时限过半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项目研究中期报告,对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做阶段性总结。对不宜继续进行的院级科研项目,学术委员会应作出及时中止研究的决定,以减少人、财、物的损失。
4.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按课题鉴定的要求,将课题有关资料准备齐全送交学术委员会,准备组织鉴定结项工作,并作好配合工作。(材料包括课题设计、任务书、查新报告、原始研究资料、结题报告、总结材料等)
5.课题鉴定后,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和申报评奖工作。
(四)科研经费管理
1.教科研经费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能购买与课题研究无关的物品。
2.本院科研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拿出课题研究预算方案,提出课题经费申请,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院级课题经费原则上每项不超过3000元。
3.争取到的国家级及省级课题在项目经费到帐后,按10%比例提取管理费,作为立项酬金,奖励对争取项目有贡献的项目主持人或项目主要承担人员。
立项酬金在课题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经正常财经手续一次性提取分配。
4.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拟定用款计划,并交一份给学术委员会作为审定经费时参考。每次使用前,课题负责人应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按学院财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5.项目完成后,如有节余经费,节余经费的60%作为课题组的科研补贴,20%作为学术委员会管理酬劳,其余纳入学院(校)科研经费。
6.经批准用科研经费购买的除消耗性物品外的各种科研用品均应由相应科室验收入帐,课题组向其办理借用手续后使用,课题完成后如数归还。
7.课题研究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该项目课题经费支付。
二、教科研成果奖励
所有获奖励的成果均应以本院为完成或主持单位,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职工,并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和职业相一致。根据成果的不同级别,于当年年底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按最高奖项发放。学术论文只对第一和第二作者进行奖励。第一作者奖励70%,第二作者奖励30%。第一作者非本院职工的论文第二作者不在奖励之列。教科研成果奖由项目主持人一次性领取,由主持人根据参加人员对成果所做的工作情况酌情分派,项目主持人的奖励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一) 学术论文
论文发表后,论文作者必须将刊物封面、目录、作者文章的正文等复印一份交学术委员会登记、归档,并作年终奖励的依据(各类刊物的增刊以及在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不在奖励之列),学术委员会不再另行征集。
1.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奖励10000元。
2.在“武汉大学核心刊物表”中收录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论著奖励2000元。
3.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上登载的文章奖励2000元。
4.在其他统计源期刊上登载的论文(含一类大学学报),奖励1000元。
5.国内发表有刊号的一般期刊(含普通大学学报)奖励500元。
6.论文在国际学术会议大会交流的奖励1000元 ;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展板交流奖励300元。
7.论文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大会交流奖励600元;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奖励200元。
8. 在上述期刊上登载的如果是摘要,则奖励相应金额的一半。
(二) 学术著作、教材
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后,著作的作者、教材的编者必须拿原件登记,并将书的封面,以及能说明作者工作的部分复印,交学术委员会登记、归档,并作为年终奖励的依据。
1.公开出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超过15万字(不含科普读物)每万字奖励400元。
2.公开出版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主编奖励10000元;副主编奖励 5000元;参编奖励1000元。
3.编写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其他高职高专教材,主编奖励2000元;副主编奖励1000元;参编奖励500元。
4.编写中专教材按编写高职高专教材的50%给予奖励。
5.编写教学参考书的奖励是相应级别的教材编写奖励的二分之一。
(三) 科研成果奖
1.科研成果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进步奖”;教研成果获“国家级教学研究成果奖”均按所获奖金1:2比例配奖。
2.科研成果获省级、地市(厅)级自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教研成果获“省、市级教学研究成果奖”均按所获奖金1:1比例配奖。
3.社科类成果奖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4.科研课题(含院(校)级课题)根据鉴定级别给予不同的奖励。
① 国际领先奖励10000元; 国际先进奖励8000元。
② 国内领先奖励5000元; 国内先进奖励 3000元。
5.设立院级教研课题奖,奖励分为3个等级:一等奖 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6.横向科研课题,根据课题级别和本人在课题组中的排序,酌情给予奖励。
(四)专利奖
教科研成果取得专利,视不同专利类别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0元。
(五)此办法解释权在院学术委员会,未尽事项由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