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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4-11-12 浏览次数:2367 次

 

院字[2000]14

 

为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学院鼓励教职工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并对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   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

2.   获学士学位,工作2年以上,按专业对口的原则,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院领导批准,交人事部门备案。

3.   对于参加非脱产形式学习的人员,实行奖励办法:本人完成学业,获双学士学位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硕士学位证书一次性奖励5000元;同时获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证书者,一次性奖励8000元。

教职工完成学业后,必须为学院服务5年(与学院签订协议),如本人要求提前离开本院(或因私出国),则赔偿奖励经费等。

                                                                                  2000年7月4日

 

附:

学院2013年第9次党政联席会决议作出如下补充:

在职工在职学习奖励规定中,增加就读博士研究生奖励。职工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业,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同时获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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