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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指南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6-01 浏览次数:34296 次

一、留汉大学毕业生落户

办理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房屋落户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留存原件);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人口系统中有二代证照片的可不提供)。

(三)办理落户流程

 窗口受理: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拟落户地的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审查,对无随迁人员的,材料准确齐全现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对有随迁人员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

   1、上传需提交材料。申请人通过关注“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武汉公安云端窗口”,拍照或扫描上传相应落户需提交的材料;

  2、网上受理审核。各分局户籍窗口每日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受理新增业务,做出“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操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3、核发准迁证明。已“审核通过”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邮政快递寄送或现场领取方式,核发《准予迁移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并在系统中反馈办结信息;

  4、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市内迁移人员持《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打印户籍簿。申请人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由派出所将相关材料归档永久保存。

 (四)办理期限

窗口受理:无随迁人员的,当场办理。有随迁人员的,5个工作日办结。

网上受理:3个工作日办结。  

 

二、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汉就业创业;

   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

   3、余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籍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原件);

  5、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籍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书》。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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